云南省抗癌协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省抗癌协会(以下简称本会)人力资源管理的规范化、制度化建设,建立一支精干、高效的专职与兼职工作人员队伍,保障本会各项业务活动的顺利开展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,结合本会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会秘书处及各工作部门所有工作人员,包括社会聘用人员、会员单位派驻(借调)人员及退休返聘人员等。
第三条 本会人力资源管理遵循“依法管理、精简高效、按需设岗、择优录用、严格考核、奖罚分明”的原则。
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
第四条 本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由秘书长主管,秘书处为具体执行部门,负责工作人员的招聘、录用、考核、培训、薪酬、社保、离职等日常管理事务。
第五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聘用:
(一)秘书处及各工作部门一般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秘书处根据岗位需求提出方案,报秘书长批准后实施;
(二)部门负责人及以上关键岗位的聘用,由秘书长提名,报理事长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;
(三)根据中国抗癌协会组织管理条例精神,秘书长有权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。
第六条 本会坚持挂靠体制,争取挂靠单位对办事机构的支持,加强专兼职干部队伍建设。鼓励吸收会员单位优秀人才到本会兼职或借调工作。
第三章 岗位设置与人员分类
第七条 本会按照“因事设岗、定岗定责”的原则设置工作岗位,明确各岗位的职责、任职条件和考核标准。
第八条 本会工作人员分为以下三类:
(一)社会聘用人员:由本会直接签订劳动合同,建立劳动关系的专职工作人员;
(二)会员单位派驻(借调)人员:由会员单位推荐或指派,在本会工作的人员,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;
(三)退休返聘人员:已办理退休手续,由本会返聘从事特定工作的人员,签订劳务协议。
第四章 招聘与录用
第九条 本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岗位空缺情况,按需启动招聘程序。招聘应遵循公开、公平、择优的原则。
第十条 招聘程序:
(一)秘书处制定招聘方案,明确岗位条件、人数和招聘方式;
(二)发布招聘信息,接受应聘材料;
(三)组织考核(可采取面试、笔试、实操等方式);
(四)确定拟录用人员,报秘书长批准;
(五)办理入职手续,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。
第十一条 新录用人员应提供真实、完整的个人资料,本会有权进行背景核实。本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后,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。
第五章 劳动合同与试用期
第十二条 社会聘用人员应当自入职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。
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类型分为:
(一)固定期限劳动合同:首次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;
(二)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:符合法定条件的可签订;
(三)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。
第十四条 试用期:
(一)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期限依法确定,最长不超过6个月。通常合同期限1年的,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;合同期限3年的,试用期不超过3个月;
(二)试用期内,本会可对员工进行岗位考察。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,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;
(三)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。
第六章 培训与发展
第十五条 本会重视工作人员的培训与发展,支持员工提升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。
第十六条 培训形式包括:
(一)入职培训:帮助新员工了解协会章程、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;
(二)在职培训:根据工作需要,选派员工参加业务会议、专业进修或技能培训;
(三)岗位晋升培训:对拟晋升人员进行相应管理能力培训。
第十七条 鼓励员工参加与岗位相关的职业资格考试和继续教育,按本会规定给予适当支持。
第七章 考勤与请休假
第十八条 本会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,具体作息时间由秘书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。工作人员应当按时上下班,并按要求进行考勤登记。
第十九条 请假审批权限:
(一)一般工作人员请假3天以内的,由部门负责人批准;3天及以上的,由秘书长批准;
(二)部门负责人及以上人员请假,须报秘书长或理事长批准。
第二十条 假期种类及待遇:
(一)法定节假日、婚假、产假、丧假等按国家及云南省有关规定执行;
(二)事假:无正当理由不得连续请事假超过5天,全年累计不超过15天,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;
(三)病假:凭医院证明,按国家及云南省有关规定执行;
(四)年休假:按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执行。
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逾期不归的,按旷工处理。连续旷工超过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10天的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
第八章 薪酬管理
第二十二条 本会薪酬管理遵循“按劳分配、以岗定薪、兼顾公平、动态调整”的原则。
第二十三条 薪酬构成:
(一)岗位工资:根据岗位职责、工作年限和能力确定;
(二)绩效工资:根据月度或年度考核结果浮动发放;
(三)补贴:包括交通补贴、通讯补贴、餐补等,由秘书处根据本会财务状况决定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依法为全职员工缴纳五险一金。退休返聘人员的劳务报酬及保险事宜另行约定。
第二十五条 薪酬按月发放,发放日为次月15日前。员工应当对其薪酬保密,不得相互打听或泄露。
第九章 绩效考核
第二十六条 本会建立年度考核制度。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至12月。
第二十七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:工作态度、业务能力、工作业绩、团队协作等方面。
第二十八条 考核方式:
(一)一般工作人员的考核,由部门负责人初评,秘书长核定;
(二)部门负责人的考核,由秘书长组织进行;
(三)可参考加权评分制(如秘书长评分、同事互评、自我评价相结合),具体权重由秘书处确定。
第二十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、合格、基本合格、不合格四个等次。
(一)优秀:可作为晋升、加薪、评优的依据;
(二)合格:正常续聘;
(三)基本合格:进行谈话提醒,限期改进;
(四)不合格:视情节调整岗位、降薪或解除劳动合同。
第十章 奖惩制度
第三十条 对在本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,给予奖励。
奖励形式包括:通报表扬、优秀工作者称号、加薪、晋升等。
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会规章制度、工作纪律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,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。
处分层级分为:批评教育、书面警告、通报批评、降薪降级、解除劳动合同。
第三十二条 受处分人员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,可在收到处分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诉,秘书处应组织复核。
第十一章 离职与解聘
第三十三条 员工自愿辞职,应提前30日(试用期内提前3日)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,并按程序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。
第三十四条 本会解除劳动合同的,应符合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的法定情形,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(如有)。
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本会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:
(一)严重违反本会规章制度的;
(二)严重失职,给本会造成重大损害的;
(三)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,对完成本会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;
(四)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。
第三十六条 员工离职时,应当归还所有由本会配备的办公用品、文件资料、钥匙等。本会同时停发工资及关闭相关系统权限。
第三十七条 离职、解聘涉及档案转移、社保停缴等事宜,由秘书处按规定办理。
第十二章 人事档案管理
第三十八条 本会为每位正式聘用人员建立人事工作档案,内容包括:入职登记表、身份证复印件、学历学位证明、劳动合同、考核记录、奖惩记录、培训记录等。
第三十九条 人事档案应妥善保管,注意保密。员工离职后,工作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。
第十三章 附则
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,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执行。
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,修订时亦同。